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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8 19:22:06 股吧网页版
圣博华康:信息披露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1205 证券简称:圣博华康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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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博华康文化创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董

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不涉及回避表决。本
制度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圣博华康文化创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圣博华康文化创意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
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任职、联系方式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七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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