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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6:54:51 股吧网页版
新健康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1193 证券简称:新健康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本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包括公司的子公司)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形式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公司法》《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公司拒绝为明显不具有偿债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有权拒绝各种强制要求提供对外担保的行为。

(三)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以防范担保业务的下列但不限于下列风险为目的: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调查不深、审批不严或越权审批,可能导致公司担保决策失误或遭受欺诈。

(三)对担保申请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四)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公司利益受损。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须经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
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股东实际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有关的讨论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后方能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条 被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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