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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6:51:47 股吧网页版
新健康成: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1193 证券简称:新健康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运作程序,提高议事效率,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四川新健康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9)修改本公司章程;

(10)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1)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2)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3)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4)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所有的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5)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除本条前述行为外,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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