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8 15:38:23 股吧网页版
海纳川:监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831171 证券简称:海纳川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广东海纳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两名,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各种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股东及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向股东会或有权机关报告;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认为必要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 《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活动以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召开监事会会议两种形式开展。

第五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该等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监事会活动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须经监事会主席审批并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章 监事

第六条 凡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任何情形的,不得担任监事;否则,其任职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不得兼任监事,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股东代表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职工代表监事,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第九条 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代表监事出现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罢免职工代表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第十条 股东代表监事提名人应向监事会说明其提名意图,并提供其所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