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31167 证券简称:鑫汇科 公告编号:2025-018
深圳市鑫汇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鑫汇科”)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
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
制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公司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有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存货管理、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控股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控制、重大投资控制;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销售业务、存货管理、财务报告、关联交易控制。公司按照内部控制的各项目标,遵循内部控制的合法、全面、重要、有效、制衡、适应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在各公司内部的各个业务环节,建立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基本形成了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具体情况如下:
1、内部控制环境
(1)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要求,设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和经理层,制定了《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了各级机构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确保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形成制衡。
①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规定履行职责,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对公司经营方针、投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②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履行职责,在规定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并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均由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全体董事勤勉履职,公司运作规范、决策科学;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高度重视,指导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
③公司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以及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④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内部机构设置
公司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内部控制要求设置了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将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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