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行动人沈阳熙凯间接持有公众公司5.00%的股权,马晓龙和王海洋成为公众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的支付资金总额、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1. 支付的资金总额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上海在颂、楼晓、上海在启将其持有的浩祯股份7,000,0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转让给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价款总额为350万元。
2. 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
根据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承诺,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不存在收购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浩祯股份或其关联方的情况。不存在他人代为缴款情形,不存在非法募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的情形,亦不存在他人委托持股、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股份转让协议
经查验,2025年5月20日,马晓龙、沈阳熙凯与上海在颂、楼晓、上海在启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涉及的主体
甲方/受让方:马晓龙、沈阳熙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转让方:上海在颂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楼晓、上海在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目标公司:上海浩祯文化娱乐股份有限公司
2、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标的股份
转让前,乙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乙方一 3,638,167 51.9738
2 乙方二 3,150,334 45.0048
3 乙方三 211,499 3.0214
合计 7,000,00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系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经按照《第5号准则》等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且收购人已出具了《收购人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承诺《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收购报告书》将与本次收购的有关文件一并在股转系统公告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公众公司和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了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尚待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十一、 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
(一) 收购人法律顾问
名称: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张立夫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286号华润大厦A座36层
电话:13998855363
经办律师:马俊龙、王典
(二) 公众公司法律顾问
名称:上海数科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陈媛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耀路175号星扬西岸中心12楼
电话:021- 60197228
经办律师:王磊、赵雪阳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中各中介机构与收购人、公众公司及本次
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十二、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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