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公告编号:2026-003
证券代码:831144 证券简称:欣影科技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召开了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 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欣影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人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
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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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 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第七条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前述原因外,承诺相关方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被收购的,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
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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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明确披露。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已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第十一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
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承诺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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