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7-21
公告编号:2020-042
证券代码:831143 证券简称:焕鑫新材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八)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苏 0982 民初 3952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5 月 6 日
案号:(2020)苏 0982 执 750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丰支行借款本金 480 万元、利息
25747.73 元(自 2019 年 7 月 6 日起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止),合计 4825747.73
元,并承担 480 万元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9.975%
计算的利息,以及上述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结算的复利;
公告编号:2020-042
2、被告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对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5406 元,由被告江苏焕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人酒业江苏有限公司、钱建华、郁冬琴、钱小金负担。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上述事项会对公司资信状况、业务经营、财务方面及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目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圣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钱建华、董事兼副总经理钱小金涉及诉讼较多,后续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不利影响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事项进展。
四、其他说明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涉及其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情况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2018 年 3 月 29 日发布的《关
于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034),2019年 1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二)》(公告编号:2019-015)和《关于公司及
公告编号:2020-042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三)》
(公告编号:2019-016),2020 年 1 月 1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2020 年 4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五)》(公告编号:2020-022)、《关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六)》(公告编号:2020-023)、《关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七)》(公告编号:2020-024)。
五、备查文件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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