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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18:42 股吧网页版
兴宏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1131 证券简称:兴宏泰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新疆兴宏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兴宏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兴宏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需要披露
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规定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
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经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审计委员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前款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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