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1131 证券简称:兴宏泰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新疆兴宏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已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数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兴宏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强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障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财务风险与合规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运作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
原则,确保决策过程透明、规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成员构成与任职资格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董事会从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中选任,成员人数不少于 3 名,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 2/3,且至少有1 名独立董事具备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资格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能够忠实履行职责,独立判断公司财务及审计相关事项,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不当干预;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失信行为,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委员会工作,确保按时出席会议并充分履行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五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若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可指定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但独立董事连任需符合《公司章程》及监管部门关于独立董事任职期限的规定;期间若成员因辞职、免职、任期届满等原因离任,董事会应及时补选,确保委员会成员人数符合本规则要求。审计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及专业知识
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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