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1778194301J。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8 月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湖北大成空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道长城园
路 6 号团结激光大楼 A 门 2 层 202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在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合法经营,实现国家、员工、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空间建筑材料的研制、技术开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普通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及销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傅礼铭、邓云枝、彭盛长。公司系
由湖北大成空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分别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权益按 1.0058:1 的比例折股取得公司的股份,已全部出资到位。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发起人名称/姓名 认购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傅礼铭 1034.924 60.17
邓云枝 642.076 37.33
彭盛长 43 2.5
合计 1720 100
截至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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