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121 证券简称:力久电机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力久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股东会议事规则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力久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力久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力久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发行债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第七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十二)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或者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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