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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6 16:31:16 股吧网页版
维泰股份: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
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 版)(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 债券价格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 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担任。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担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
露的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
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突出事项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语句。

第八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债券投资者,严格按相关
规定及时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其中,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
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下述时间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不得延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发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公司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
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发生下列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
券价格的重大事项,或者存在对公司及公司发行的债券重大市场传闻的,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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