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公司债务
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6 年 2 月 5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非金
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9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维泰股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 第 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制度规则》(2023 版)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
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 有价证券。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及存续期内,对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
的,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间,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材料,并向交易商协会申请披露对发行文件或定期报告的相关异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
者关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担任。对未按规定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视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第二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
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