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
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
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及股东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
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审议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预算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和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应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重要决定,
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贯彻落实方案。
第三章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按照《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时间、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九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电子通
信等其它召开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
聘请律师对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