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制
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 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 —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
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并应当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关于董事责任的规定
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
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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