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
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通过。本
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十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以下简
称董事会)的职责,保障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权力机
构,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履 行落实重大投资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 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的组成与选举依《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
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选举其任职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