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公告编号:2025-136
证券代码:831099 证券简称:维泰股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
独立董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资料,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全面的审查,现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增加外部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发起中期票据增加外部担保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增加外部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增加外部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发起公司债券增加外部担保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
公告编号:2025-136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增加外部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鸿之翼商业保理(新疆)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业务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申请保理业务,为公司提供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关联方鸿之翼商业保理(新疆)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保理业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该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遵循公平、自愿的商业原则。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该议案。
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向鸿之翼商业保理(新疆)有限公司申请保理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十次会议审议。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占磊、肖建峰
2025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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