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1096 证券简称:物润船联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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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物润船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公告信息;“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或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九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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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neeq.cc)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挂牌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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