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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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并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明确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
中会议召开地点的公告》(以下合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4:30 在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科技研发区 D 区凌志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A 栋 6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5 年 12 月 30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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