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6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1068 证券简称:凌志装备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保全事项大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凌志装备非涉诉主体,该项不适用
(三)诉讼受理日期:凌志装备非涉诉主体,该项不适用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凌建军先生递交的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 02 民初 30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山东高速光控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建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该案件为股权回购纠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5-013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签订《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
议》、《关于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照投资合作协议履行股份回购义务向其支付股权回购价款、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合计约 187,714,816.44 元,以及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如适用)
本诉被告反诉本诉原告,请求判令确认反诉原告凌建军先生与反诉被告山东
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8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关于凌
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无效,请求反诉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情况(如适用)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凌建军先生递交的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京 02 民初 309 号。
判决如下:
1.确认凌建军先生与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签订的《关于凌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无效;
2.驳回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980,374.08 元,反诉费 270,900 元,均由山东高速光控北京投
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开展正常,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凌志装备非涉诉主体,该项不适用。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后续将尽快根据此判决结果申请股权解冻事宜。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25-013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京 02 民初 309 号。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份保全事项
凌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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