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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1 16:24:48 股吧网页版
根力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2025-069]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邮政编码:100022
电 话 ( Te l ) : 8 6 - 1 0 - 6 5 2 1 9 6 9 6 传 真 ( F a x) : 8 6 - 1 0 - 8 8 3 8 1 8 6 9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根力多”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根力多于 2025 年 12 月10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本所律师依法编制了核查和验证计划,列明了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工作程序和方法,并根据进展情况予以适当调整。在核查和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会议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以及开展了其他相关工作。公司已声明其提供的有关文件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等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完整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和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等议案;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二)202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
了《根力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62),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审议议案以及参会人员和会议登记等事项。

(三)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并提供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表决方
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9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10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四)公司董事长王淑平女士因公未能出席会议,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黄裴先生担任主持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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