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1036 证券简称:裕国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具体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
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并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对公司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至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3 人,并设负责人一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
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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