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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9:05:10 股吧网页版
裕国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1036 证券简称:裕国股份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裕国菇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
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使
用的,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适用本制度。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全国股转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则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临时账户等);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次证券发行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等的相关要求,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30%(具体金额或比例由公司与主办券商确定,但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或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和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八、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督促商业银行积极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
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主办券商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或调查专户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提示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终止该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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