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3-25
公告编号:2024-001
证券代码:831021 证券简称:华雁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8 月 2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8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4-001
姓名或名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对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关于解除<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除决定》)严重不服,于 2022 年就《解除决定》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二审法院驳回公司诉讼请求,但均未对公司的资金投入是否应予以退还或补偿、《解除决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问题进行实体审理,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3年 8 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川 01 行终 376 号”
《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撤销被申请人 2021 年 8 月 23 日作出的《关于解除<
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决定》。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理由:
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然而,“(2023)川 01 行终 376 号”《行政判决书》却认定《解除决定》“程序合法”,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
公告编号:2024-001
证据不足”,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23)川01 行终 376 号”《行政判决书》却认定“已达到约定解除条件”,属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被申请人作出的《解除决定》存在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然而,“(2023)川 01 行终 376 号”《行政判决书》却认定“并无不当”,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再审情况
2024 年 3 月 21 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
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在 2022 年审计报告中计提除租地保证金外的全部投入款项 30,398,263.00 元的资产减值准备。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应诉并加强沟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告编号:2024-001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5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