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6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31021 证券简称:华雁智科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公告补发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1 年 8 月 23 日,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对公司作出《关
于解除<成都市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履约协议书>的决定》(简称:《解除决定》)。公司对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解除决定》严重不服,于 2022 年 2 月就《解除决定》事项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认为,《解除决定》发出前未听取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未组织听证,明显违反程序正当原则;同时《解除决定》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解除依据逻辑无法自圆其说,也不符合国家、省、市保护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法规政策,严重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由于本次诉讼为行政诉讼,涉及金额未达到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因此公司未披露重大诉讼公告。
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收到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同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二审尚未收到开庭通知,因二审审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不能胜诉则公司在项
公告编号:2023-019
目上的全部投入将无法挽回,故在 2022 年审计报告中计提除租地保证金外的全部投入款项 30,398,263.00 元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数据达到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现公司将该事项补充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
公司对上述未及时公告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在日后的工作中将严格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和完整。
华雁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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