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1013 证券简称:兴艺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修订,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经营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资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贵州兴艺景生态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投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对外融资(包括向银行等借入资金);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获得债务减免除外);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受让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事项;以及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对外担保、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章程和/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投资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应当勤勉尽责,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水准理解和解释本制度所做规定,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概述
第七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项目投资金额虽未达到依《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
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对外投资经营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第二条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