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31006 证券简称:久易股份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久易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和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 策中心作用,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性决策机构,行使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董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统一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和组织。按照董事会会议
召开的确定性划分,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董事会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三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以前款方式作出决议的,可以免除本制度规定的事先通知的时限,但应确保决议的书面方案以专人、邮件的方式送达到每一位董事,并且每一位
董事应当签署送达回执。签字同意的董事人数如果已经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且以专人、邮件的方式送达公司,则该议案即成为公司有效的董事会决议。为此目的,董事分别签署同意意见的多份同一内容的议案可合并构成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无需另行由同意的董事在同一文本上签署。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主要依据以下情况:
(一)董事提议的事项;
(二)监事会提议的事项;
(三)总经理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需要召开该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节 议案的征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应
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
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出。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临时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及列席人员。
如果情况紧急,召集人可以随时采取口头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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