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30999 证券简称:元聚变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元聚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聚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元聚变(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人如在股东会上享有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应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参与表决,但必须单独出具声明;
(五)必要时应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七)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 2 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项 2 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项 2 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项 1 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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