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公告编号:2025-091
证券代码:830990 证券简称:鹏盾能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傅瀛、孙秀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5〕271 号
收到日期:2025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日期:2025 年 12 月 1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其他(警示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挂牌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傅瀛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
孙秀文 董监高 董事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规。
公告编号:2025-091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2025 年 9 月,鹏盾能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傅瀛被惠州港海关缉私分
局刑事拘留。公司未及时披露该风险事项,后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补充披露。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傅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傅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孙秀文作为公司董事,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孙秀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监管不会对公司账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091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不存在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司将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项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傅瀛、孙秀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5〕271 号。
上海鹏盾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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