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88 证券简称:兴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7 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
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第四条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监事会
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有关
工作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董事会提名的核心员工的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应在年度股东会上宣读有关公司过往 1 年的监督专项报告,
内容包括: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所做的评价;
(四)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6 个
月召开 1 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