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1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0988 证券简称:兴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定向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公司根据激励计划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成就。对激励
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相关情形,公司监事会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和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成就。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除已离职的 1 名员工外,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符合要求,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满足个人考核指标。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本次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二、关于回购并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业务办理指 南》及《湖北兴和电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就前述议案所涉及股票回购及注销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第四章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二)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的《激
励计划(草案)》中“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之“(三)激励对象自愿辞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或被辞退,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权益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扣除因权益分派导致股本和股票价格变动的影响)减去分红款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所在的子公司如不再纳入合并报表,则视同为激励对象自愿辞职处理。”经核查,鉴于授予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祝林)因主动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对应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全部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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