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协助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
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
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公司实际情况,准确无误,
完整披露所有应披露事项,不得隐瞒关键信息;
(二)及时原则:重大信息发生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披露,涉及公司债券的,
还应符合债券市场监管要求;
(三)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的时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公
司业务规则的要求;本制度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冲突的,
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为准;涉及公司债券的,还应优先
适用债券专项监管规则。
第二章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若发行公司债券,还应披露债券存
续期专项信息。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标准: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可以根据需要披露季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披露季度报告的,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
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符合《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十五条要求);
(四)若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应当单独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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