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规范治理和独立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苏州科特
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公司”)与任何第三
方之间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以及涉及对外担保的决策、执行、风险管控、信息披
露、监督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
(二)审慎性原则:对外担保前充分核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对担保风险进行全面
评估,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得盲目提供担保;
(三)风险可控原则:优先为具有持续偿债能力的对象提供担保,对高风险担保事
项严格限制,必要时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有效反担保;
(四)公平公正原则:担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保障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知
情权和参与权,不得利用对外担保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五)禁止违规担保原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强制或变相
强制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不得为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对象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议、披露、风险管控等事项,若本制度未明确规定,均应遵守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
转公司业务规则为准。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反担保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主体,不存在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撤销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
(二)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显示其具备持续偿债能力,资产结构合理,现金流
稳定,无重大债务逾期记录;
(三)被担保人最近 1 年内无因违约行为被债权人起诉或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
形,无重大诉讼、仲裁或核心资产被查封、冻结等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事项;
(四)能够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公司要求的其他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需经
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并要求提供充分有效的反担保:
(一)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
(二)最近 1 年内发生过重大违约事件或债务逾期超过 3 个月的;
(三)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存在丧失偿债能力风险的;
(四)与公司无真实业务往来或无合理担保需求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第七条 反担保的具体要求:
(一)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该等关联方必须提供反担
保,反担保的范围应与公司担保责任范围一致,反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
等合法有效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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