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规范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议事和决策程序,
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监事会决策程序化、合法化、科学化、制度
化,提高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的有效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和《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
监事会履行股东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对公司的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
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干预、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 3 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及时沟通情况,
必要时提出书面建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 4 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
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不得兼任监事,上述人员的配偶和直系
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5 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权
第 6 条 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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