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30971 证券简称:科特环保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 ——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规则》和《苏州科特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1)选
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修改公司章程;
(8)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10)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1)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2)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担保;
(5)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1)
项至第(3)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会审议前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与该项表决,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
审议上述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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