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4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留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姓名或名称:苏州市五环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良其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明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沈建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2018 年 1 月 17
日、2018 年 7 月 5 日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由原告向其提供短期贷款人民币
300 万元、300 万元、340 万元,合同均约定:借款期限与还款期限见借款借据,合同项下的借款年利率为 9%,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第 20 日。若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原告与被告二苏州市五环体育场地工程有限
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2018 年 1 月 17 日、2018 年 7 月 5 日签订了三份《保
证合同》,担保的借款本金数额分别为人民币 300 万元、300 万元、340 万元。三份《保证合同》均约定:被告二愿意为债务人依《借款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
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短期贷款(包括借新还旧)。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如主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2018 年 1 月 17 日、2018 年 7 月 5 日分别向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
经营部发放了贷款 300 万元、300 万元、340 万元,月利率均为 7.5%,借款期限
均为一年。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仅于2018年7月5日支付了利息236250
元。2019 年 4 月 21 日,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注销,高新区横塘张留生
建材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一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原告向两被告发函催讨,但被告一再无任何还款,被告二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张留生、被告明杰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940 万元及利息
621500 元、 逾期罚息 4184550 元(暂计算至 2022 年 6 月 15 日,自 2022 年
6 月 16 日起的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请求计算至被告实际 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张留生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而支付 的律师费 45 万元;
3.判令被告五环体育公司对被告张留生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被告沈建明对被告明杰公司上述债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已收一审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可以认定包括本案高新区横塘张留生建材经营部在内向鑫庄小贷公司借款的建材经营部系鑫庄小贷公司当时 股东明杰公司或董事沈建明控制,以合规方
式通过高新区横塘哈姆特建材经营部、高新区横塘硕果建材经营部向鑫庄小贷公司借款 1200 万元转给债权代理人徐涛,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