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1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经一审判决,被告上诉并申请追加被告,二审法院认定出现新证据后发
回重审,现收到一审法院传票,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开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友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王明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双鑫升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双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与苏州友和酒店有限公司(借款人)签订了《借
款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7]第 179 号,合同约定原告向借款人提供人民币200 万元借款。结息方式按季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并约定借款人未
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 50%的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的 1.5 倍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
差旅费等)(合同 6.5)。2017 年 10 月 23 日原告与苏州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
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7]第 179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7]第 179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的本金为 200 万元。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未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和债务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 200 万元,
年利率为 9%,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被告一在
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
被告一在收到借款后,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归还 29000 元利息,2018
年 3 月 29 日归还 45000 元利息,2018 年 6 月 29 日归还 46000 元利息,2018 年
9 月 28 日归还 46000 元利息,2018 年 10 月 30 日归还 16000 元利息,合计归还
利息 182000 元。此后,被告再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支付约定本息,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而无果。现原告根据上述合同约定,要求被告一立即归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并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经查,借款人苏州友和酒
店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6 月 28 日办理注销登记,其唯一股东是被告一苏州友通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担保人苏州友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是被告三苏州友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698500 元
(按年利率 9%,实际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以 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0 月 23
日起暂计算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为 880500 元,已归还利息为 182000 元暂合
计为 698500 元),暂合计为 2698500 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98855 元;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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