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26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瑜发瑞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钧福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从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陆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陈从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苏州瑜发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了编号
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029 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2019 年 9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110
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150 万元借款。2019 年 9 月 5 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111 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
告一提供人民币 100 万元借款。2019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苏
鑫庄借字[2019]第 177 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
借款。2019 年 12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213 号
《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132 万元借款。2020 年 2 月 10 日,
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20]第 012 号《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人民币 300 万元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按季结息,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并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计收复利。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鉴定费调查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同 6.5)。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的有关本合同的任何通知,以本合同载明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若借款人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发出的通知,在一定合理期限后即视为送达(第七条);并约定发生争议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苏州钧福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二)签订《保证合
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029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029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金额为 300 万元。
2019 年 9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110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110 号《借款合
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金额为 150 万元。2019 年 9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二
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111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111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金
额为 100 万元.2019 年 11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
庄保字[2019]第 177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177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部债权,担保金额为 300 万元。2019 年 12 月 19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苏鑫庄保字[2019]第 213 号,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合同编号为苏鑫庄借字[2019]第 213 号《借款合同》下发生的全
部债权,担保金额为 132 万元。2020 年 2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保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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