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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2-26 15:31:31 股吧网页版
鑫庄农贷: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2-26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4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0月 18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已收到一审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傅雪珍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3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凌荣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5 年 3 月,傅建珍通过沈金方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三郭峰账户转账 285 万
元,通过傅建珍个人银行卡向被告二妻子账户转账 154 万元,用于购买被告一公司股票。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会公众流通股份,被告二、三未能将相应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 年,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协议书,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被告二承
诺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计 369105元。后
三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购买股票本金及收益 4439865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一、二共同返还股权投资款 2237000 元及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额外投资收益
369105元,合计 4439865 元,及其利息。

2、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二返还 4439865 元股权投资数中的 2850000 元部
分及其利息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3 月初,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
荣华和财务会计郭峰以公司发行股票有较高的投资回报为由,向原告推荐投资

公告编号:2025-003

该公司股票,骗取原告信任。

2015 年 3 月 30 日,原告通过沈金方中国农业银行卡 228480409594868179
向被告三中国民生银行苏州新区支行账户 4720682630303333 转账 285 万元购买
其推荐公司股票。2018 年 7 月 6 日,原告通过傅建珍中国农业银行卡
6228450400050477114 向邹惠巧 6222021102005797744 银行账户转账 150万元购买其推荐公司股票。邹惠巧系凌荣华妻子。之后,因被告一未能正式上市发行社会公众流通股份,三被告未能将相应股票交付给原告。2019年 5月 25日,被告一法定代表人凌荣华(甲方)与傅建珍(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2015 年 3 月,
乙方向甲方打款 4237000 元,用于投资鑫庄农贷(代码 830958)股票。2018 年 7
月,甲方向乙方归还投资款 200 万元整,至今剩余未退还投资本金为 2237000
元整。”并承诺支付 2015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的投资收益 1833760 元。当天双
方针对剩余未退还投资款为 2237000 元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一法定代表
人凌荣华承诺支付自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额外支付 18%投资收益,合
计 369105 元。三被告至今未履行承诺向原告退还上述购买股票本金和收益共计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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