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9
公告编号:2025-002
证券代码:830958 证券简称:鑫庄农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7 月 2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鉴于被告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公告编号:2025-00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2 月 1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
借款 35 万元用于经营周转,借款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年
利率为 14.4%,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款 35 万元。
现借款已到期,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350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 350000 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12 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21.6%计算,暂
计至 2023 年 3 月 22 日利息为 21210 元);
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 31300 元;保全担保费用 800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部分由法院退回)。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原被告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一致,虎丘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一、截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被告金毅确认结欠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350000 元,利息 57750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及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 2023 年 9 月 13 日起按年利
率 21.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
原告 211705 元,剩余全部款项于 2024 年 2 月 29 日前全部结清。(还款顺序为
先还其他费用,再还利息,后还本金)
二、被告金毅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31300 元、保全担保费用 800 元,合计 32100 元
三、案件受理费 7350 元,减半收取 3675 元,保全费 2520 元,合计 6195
元,由被告金毅负担,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之前支付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2
四、若被告金毅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付费义务,则原告苏州高新区鑫庄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二)执行情况
鉴于被告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多次催款无果后于 2025 年 1
月 7 日向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被受理。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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