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公告编号:2026-007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9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豫 1002 民初 9816 号。公司提请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 年 12 月 10
日,收到(2025)豫 10 民终 3265 号传票,定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 16:00 开庭审理
案件。2026 年 2 月 3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豫 10 民终 3265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吴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员工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6-007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5)豫 1002 民初 9816 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2013 年 10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工资和生活费 45903.03 元、经济补偿金 14400 元、销售提成款 695303.47 元;三、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经判决,暂未执行。本公告事项尚未对公司经营情况造成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本次诉讼案件已经判决,暂未执行。若后续执行,将对公司财
公告编号:2026-007
务方面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豫 10 民终 3265 号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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