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30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5)藏 0202 民初 461 号,原告王新东的诉讼请求,日喀则市桑珠孜
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6 年 1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上诉状,王新东不服判决,
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提出上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王新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西藏自治区新能源研究示范中心
法定代表人:其米次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泰丰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王新东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许昌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公司),第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西藏自治区新能源研究示范中心(以下简称:新能源中心)、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河南省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公司)、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
序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5)藏 0202 民初 461 号,原告王新东的诉讼请求,日喀则市桑珠孜
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新东不服判决,于 2026 年 1 月 18 日提出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25)藏 0202 民初 461 号民事判决书,请求依法支持
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并依法改判,如贵院认定《合作协议》无效,也应当判决大盛公司返还上诉人的出资款项及利息。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与大盛公司《合作协议》有效。
3、请求贵院依法对《合作协议》第三项利润分成模式“五五分成大 盛公司和王新东各得利润的 360 万”变更为“谁投资谁受益”的计算原则。 大盛公司还应承担王新东因大盛公司违反协议规定,由王新东补充投资款融资成本的损失,损失以 26205100 元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期以上
贷款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4、改判昌龙公司向上诉人支付 1791134.85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 自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档利率 5 年期以上利率的 1.5 倍计 算至实际付清
为止。
5、改判大盛公司向上诉人支付 17436112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436112 元为基
数,自 2025 年 2015 年 11 月 4 日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5 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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