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1 月 5 日,公司收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
决书(2025)藏 0202 民初 461 号,原告王新东的诉讼请求,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新东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68961.73 元,由原告王新东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王新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刘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许昌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新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西藏自治区新能源研究示范中心
法定代表人:其米次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泰丰线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河南省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继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王新东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盛公司)、许昌昌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公司),第三人西藏金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公司)、西藏自治区新能源研究示范中心(以下简称:新能源中心)、龙源(北京)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公司)、泰丰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丰公司)、河南省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高公司)、西电济南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5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
序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王新东和大盛公司的合作协议第三项利润分成模式“五五分成大盛公司和王新东各得利润的 3600000 元”变更为“谁投资谁受益”计算原则,大盛公司还应承担王新东因大盛公司违反协议规定,由王新东补充投资款融资成本的损失,损失以 26205100 元的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5 年
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自 2015 年 11 月 5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
日止。
2.判决许昌公司向王新东支付 1791134.85 元并以该款项为基数,自 2015
年 10 月 31 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5 年期 4.9%的 1.5 倍计算至
实际付清为止。
3.判决大盛公司向王新东支付 17436112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436112 元为
基数,自 2015 年 11 月 4 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 5 年期 4.9%
的 1.5 倍 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并依法判令许昌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由大盛公司和许昌公司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院认为,案涉争议系基于“西藏日喀则并网光伏电站一期(30MWp)电气安装项目”所引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对于王新东的各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重复起诉若不属于,应否予以支持
1.王新东要求撤销其与大盛公司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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