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830955 证券简称:ST 大盛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经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述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议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
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汇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