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证券代码:830946 证券简称:森萱医药 公告编号:2025-082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34:
修订《内部重要信息报告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森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四)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如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简称“各单位”)。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董事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拟形成的决议;
(三)拟发生交易达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中公司需要对外及时披露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但对于公司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四)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 2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
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5、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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