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945 证券简称:麟龙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信息应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
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如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公司在其他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证券监管部门咨询。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全国股转系统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系统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系统安排的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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