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公告编号:2025-040
证券代码:830945 证券简称:麟龙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
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对外投资涉及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投资。
第三条 主业范围投资系指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非主业投资是指投资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国资等政府部门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备案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报批、备案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公告编号:2025-040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项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50%以上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行的投资、委托理财等,该交易涉及的净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 50%以上的投资事项;(如对外投资事项已通过单项金额审议程序,不计入累计金额之中)
(三)运用发行证券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不论金额多少,均需经股东会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投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总经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全面尽职调查完成后应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工作备查底稿。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如果公司董事会认为投资项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由股东会最终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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