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945 证券简称:麟龙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2、4、5 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公司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借款及资产抵押及其他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的事宜;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规则所述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指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如股权、厂房等重大资产。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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