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8 18:37:14 股吧网页版
麟龙新材: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0945 证券简称:麟龙新材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麟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公司法》将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
2、修改“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表述为“高级管理人员”;

3、修改 “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法规”的表述为“法律法规”;

4、因删减、新增、合并、拆分部分条款,《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根据修订内容作相应调整;

5、在不影响其他修订事项的前提下,上述修订内容不再予以逐一列明。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员。
管理人员。

新增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会秘书等。 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红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
使表决权; 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